农业农村部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

来源: 农业农村部公报 更新时间:2021-11-23 点击:333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1-11-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11-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20年,我部组织开展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并联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为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逃避检疫、违法运输、违规出证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还存在一些运行不顺畅、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效,持续加强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组织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行动,集中查找和整改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懂法守法、精通业务、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构建完善全链条互联互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运行效能。各地要围绕“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思路,针对机构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行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理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一是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衔接机制。要逐级明确省、市、县、乡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动物检疫工作有人干。二是完善动物检疫工作与监督、执法工作协同机制。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建立起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全程紧密协作机制。三是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机制。要依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掌握动物防疫状况,了解动物健康水平,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技术支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各地要把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作为落实动物检疫监督制度的关键举措,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一是加强官方兽医信息管理。要对辖区内官方兽医信息重新审核,及时登录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完善人员信息,按要求新增新任命官方兽医信息,对已调整出动物检疫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注销信息。加强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防转借、盗用。二是加强官方兽医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官方兽医、协检人员等学习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检疫的各项规定,并积极组织官方兽医参加线上考试。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官方兽医线上考试组织保障工作。三是规范官方兽医履职。要督促指导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工作记录,并在出证后实时上传检疫信息,原则上不得离线出具或者延迟上传检疫证明。对于不检疫即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应用信息手段,强化智慧监管。各地要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工作,加快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智慧监管模式。一是提升动物检疫网上申报覆盖率。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厂(场)基础信息入库,方便货主通过网络途径申报检疫,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率。二是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要以推进动物检疫电子证照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做到与畜禽免疫电子档案、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联,通过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现动物检疫在线监管。三是加强动物检疫监督闭环管理。要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落实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境或过境制度,强化落地监管,督促指导养殖场、屠宰厂(场)、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反馈落地信息,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径地、目的地全程闭环管理。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将职责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请各地确定1名联络员,于10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和手机号码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10月31日前完善有关信息系统,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顺畅运行。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30日)。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对重点工作、重点地区实行现场指导、跟踪推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请各地于11月10日前理清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职能、人员情况,以及乡镇派出机构改革情况,并形成完善业务衔接机制专题报告,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总结阶段(2022年5月1—31日)。各地要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总结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集中整改,推动行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联 系 人:胡澜 李汉堡

联系电话:010-59194751 010-59191692

电子邮箱:cadc2016@126.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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