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10-21 点击:28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17号)和自治区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是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荣誉和奖励。
(一)“质量奖”是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自治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二)“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在推动质量发展工作方面有一定影响力,在全区同行业内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奖励数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每3年评选1次。
“质量奖”授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质量贡献奖”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0个。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评审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能上能下。
第五条 评审标准
“质量奖”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质量贡献奖”依据《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DB64/T 804-2016)评审。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获得“质量贡献奖”的个人,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鼓励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中国质量奖”。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第八条 办事机构及职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选聘评审专家,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五)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机构及职能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开展工作。
(一)评选委员会,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二)专家评审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评审资质的专家组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提出进入现场陈述答辩建议名单。
(三)监督工作组,由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对受理、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培育和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全区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广及应用涵盖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方面的卓有成效的先进管理方法2年以上。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广泛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国家和省级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贡献奖”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线产业工人。
(三)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立足岗位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为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
(四)所在企业或组织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自治区内不同级别的质量奖。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政府部门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如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五条 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
(一)组织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自治区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规则,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规则,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进入现场陈述答辩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陈述答辩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并进行评议打分。评选委员会综合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打分和现场陈述答辩评议打分情况,投票产生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审定公示
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拟获奖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自治区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批准通告
经公示无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自治区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
对自治区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一)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推荐机构。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
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质量贡献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巡访动态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六条 申报责任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对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区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八条 获奖称号使用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主动申明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回避
评选委员会、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与申报组织、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审监督
监督工作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过程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工作组投诉举报,监督工作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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