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联规〔2021〕3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09-03 点击:272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发布日期: 2021-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粮联规〔2021〕3号
实施日期: 2021-09-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县分(支)行:

现将《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1年8月26日

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按照省、市、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包括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拟定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二)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储备粮食的轮入、轮出工作;

(三)统计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补贴的清算;

(五)省级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辖区内省级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开展空仓验收等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进行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所承担的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政府储备粮食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三)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台账,按时报送轮换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三、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储备粮食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错峰轮换的制度。

省级政府储备粮食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省级政府储备粮食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

第十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3-4年、稻谷2-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经粮权所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鼓励推广政府储备稻谷轮换优粮优储试点,满足人民群众粮油品质消费升级的需求。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二条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政府储备粮食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政府储备粮食轮入可以按照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农发行账户。受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公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指标清单,有竞买意向的企业可以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底价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省级政府储备粮食公开竞价销售超过3次仍然流标,并且同一批次省级政府储备粮成交率超过70%,没成交的粮食可以由承储企业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协助省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省财政部门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不能顺利公开竞价销售的,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完成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后,要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省级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轮入省级政府储备粮食数量、质量的预验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入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先进、绿色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对所有出入库的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进行原粮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政府储备粮食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完成检测。

第十九条 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食用植物油国标四级以上(含),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日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政府储备粮食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二十条 轮出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以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

五、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加上入库费用。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轮换和动用差价亏损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缴财政。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省级政府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每年粮食94元/吨,食用植物油240元/吨;粮食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20元/吨;食用植物油不补贴出入库费用。

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相关费用标准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六、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大科学保粮投入,加强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可给予奖励。

省级政府储备粮食奖励标准为省级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轮出销售均价高于全省同批次、同品种、同年度粮食平均轮出销售价格部分的60%。

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奖励标准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政府储备粮食承储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政府储备粮食;

(二)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食损失;

(三)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食品种或储存地点;

(四)不按规定增扣量或政府储备粮食短少超过2%以上;

(五)政府储备粮食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六)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

(七)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八)虚报政府储备粮食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九)挤占挪用政府储备粮食收购、销售资金;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食及成品粮油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调联〔2017〕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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