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山西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性经营分开的指导意见(晋粮法字〔2021〕125号)

来源: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09-08 点击:569

发布单位: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1-09-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粮法字〔2021〕125号
实施日期: 2021-09-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局直属单位、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推进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性经营分开,是国家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中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重要举措。为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强化行政监管,中办发〔2019〕48号和晋办发〔2020〕27号文件明确要求政府储备承储企业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性经营分开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安排部署,在2021年12月底前,全省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性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

二、工作任务

(一)人员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要按照业务环节设置专人专岗,职责明确,分工清晰。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储备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地方储备粮相关业务负责。要按照定编定岗定员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保管、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人从事地方储备粮统计、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非储备粮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储备有关的业务。

(二)实物管理分开。根据地方储备粮储存数量和仓容,确定地方储备粮合理的储存区域和具体仓房,设置独立的保管账册,记载地方储备粮收储变化情况。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经过认定的仓房内,在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地方储备粮标识;仓房编号确定后不可随意更改,因增储、轮换等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仓房,必须按规定程序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承储企业应具备满足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储存必要的机械设备和检测仪器,承储企业需配备专人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地方储备粮储存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财务分开,单独核算,不得混淆。储备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除轮换经营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政策性资金用于其他商业性经营性业务。政策性信贷资金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监管。

(四)账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核算,地方储备粮需独立设账、专人记账,设置专用账薄或专用科目,地方储备粮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均应单独核算,对地方储备粮政策性业务实行专账核算、专项反映,保证核算规范、账实相符。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山西粮油集团、省局直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确保2021年12月底前,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方案。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山西粮油集团、省局直属单位要按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科学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地方储备粮管理安全。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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