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7-23 点击:450
一、起草背景
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严格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保护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特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300亿斤、1500万亩和120亿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共包括9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到六个严禁、四个禁止,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以及破坏耕作条件的行为。二要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三要坚决遏制增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四要妥善处置存量,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实事求是,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五要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严格制止抛荒,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六要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利用优先序,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七要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用2年时间完成整治优化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开展“非农化”“非粮化”清理腾退和调整修编。八要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完善管护利用机制。九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着力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坚持走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社会化、数字化的路子,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保障。一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相关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二要建立动态监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全省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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