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1-07-08 点击:553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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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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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备       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之初通过颁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以下称《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以下称《听证办法》),统一和规范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和听证程序,实现了一支队伍执法、 一个标准管辖、 一套程序办案,促进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对《程序规定》和《听证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七章七十九条,修改后为七章八十七条,总计改动条文五十四条,其中修改四十四条,新增九条,删除一条。《听证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修改前后章数和条文数不变,总计改动条文十三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对“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统一修改为工作日;对回避制度、出示执法证件、协助调查取证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和固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听证范围的扩充,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案件范围作出相应修改;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规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效力;新增“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等内容,保持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致。

(二)增加回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呼声和关切、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实践需要的规定。如,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适应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也有设立派出机构情况的实际;增加异地管辖的内容,明确规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破除有的案件不宜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难题,提高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增加应当立案的条件、完善不予立案的审批程序,促进依法履职;对案件审核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强事中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确定法制审核、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更好地适应全国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将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更好地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对不易保管的罚没物资作出依法先行处置的规定,节约行政资源,防范执法风险。

(三)对部分条文和内容进行完善,增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如,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贯穿行政处罚实施的全过程,将现行规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整到总则部分并作出相应修改;保持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致,将网络交易管辖权条款中的“电子商务”统一修改为“网络交易”;制定现行规章第二十四条关于域外证据的规定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修改,本次对该条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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