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办〔2021〕86号)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7-05 点击:592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市监办〔2021〕86号
实施日期: 2021-07-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经省局研究,现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国务院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涉及市场监管的17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双流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将《通知》确定的市场监管领域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2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局、省局各相关处室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成员单位为法规处、登记注册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认检监管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工作推进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督导工作情况。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省局相关处室要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抓好改革落实。各市州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要逐一落实责任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与传播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切,扩大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和政策影响力,为改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信息共享。要加强技术支撑,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等信息归集至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部门实施审批和监管提供便利。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进而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行政审批处联系人:洪群、陈奇,电话:86750187、86915695,邮箱:438717839@qq.com。

附件:   8.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承诺书.docx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