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7-05 点击:75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省政府要求,对我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1、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农科发〔2013〕1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
2、河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冀农渔发〔2016〕3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1日)
3、河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冀农业医发〔2016〕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0月21日)
4、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
5、河北省畜禽屠宰证章牌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2号)
6、河北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冀农业规〔2018〕6号)
7、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
8、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
9、河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
10、河北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冀农业港发〔2016〕14号)
11、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农规〔2020〕1号)
12、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农规〔2020〕2号)
13、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冀农规〔2020〕2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农业法发〔2016〕7号):将“四、关于听证范围”中的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听证范围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取缔、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一)取缔、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较大数额罚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执行。
1.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2.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数额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执行。
修改理由: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听证范围不一致。
(二)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备案管理办法(冀农业医发〔2016〕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1日):将第十七条中“逾期仍达不到《办法》规定条件的,报请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修改为“逾期仍达不到《办法》规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
修改理由:《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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