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6-02 点击:1744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应急厅〔2021〕38号),按照全国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视频动员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1日
山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筑牢安全底线,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应急厅〔2021〕38号),按照全国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视频动员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全面整顿净化我省安全评价市场,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领导、指导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 杨振中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副组长 何 瑞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郝青俊 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处长
成 员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煤矿安全执法处、煤矿机电处、非煤矿山处、危化监管一处、危化监管二处、冶金工贸处、事故调查统计处、新闻宣传处等处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何瑞同志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总体协调推进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应急管理部门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2.是否将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3.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动员部署(5月)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要精心动员部署,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措施,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性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分层次、分阶段有效推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二)自查自改(6月)。
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包括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1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全面核查依照应急管理部1号令领取新证之日起至2021年5月底出具的法定评价报告,列出安全评价报告清单(附件2)和报告问题清单(附件4),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要向项目许可、验收、备案的监管监察部门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自查自改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清单、安全评价报告问题清单以电子邮件(word和PDF两种版本)一并于6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是各市应急管理局将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底本部门办理的许可、验收、备案项目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清单(附件3)以电子邮件(word和PDF两种版本)于6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行为进行集中检查与执法工作。
一是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已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相应资质。
二是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级许可、验收、备案的评价项目;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许可、验收、备案的评价项目。发现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同时要于每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旬报表(附件5)报送省专项整治办公室。省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旬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督导检查(10月)
专项整治期间,省专项整治办公室将抽调有关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促指导。
(五)验收评估(11月)
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总结提升(12月)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和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书面报省专项整治办公室。省专项整治办公室汇总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专题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同时向应急管理部提交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和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有序开展,务必取得实效。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本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发现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对上述机构及其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同时将核查情况、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罚结果报省专项整治办公室。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许可、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及时报送,形成推力。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阶段性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省专项整治办公室将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各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
专项整治期间,省专项整治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邮箱: 2095848718@qq.com和举报电话:0351-6819716,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投诉举报。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市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附件6)于5月31日前以传真方式报省专项整治办公室。
省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351-6819716(传真)
联系人:白天福 马新军
邮箱:sxyjtghcwc@126.com
地址:太原市五一路36号省行政办公区2号楼915室
邮编:030001
六、有关说明
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清单(机构)
3.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清单(市局)
4.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问题清单
5.专项整治情况旬报表
6.各市专项整治联络人名单
附件1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2
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填报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安全评价报告名称 |
项目所在地(县、区) |
评价起止时间 |
项目组长 |
联系电话(手机) |
备 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附件3
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价机构名称 |
安全评价报告名称 |
被评价单位 |
审批时间 |
类型 |
备注 |
||
许可 |
验收 |
备案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由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
附件4
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问题清单
填报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安全评价报告名称 |
存在问题 (重大问题备注说明)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备 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附件5
专项整治情况旬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被检查评价机构 |
发现违法行为情况 |
发现出具虚假报告名称及认定情形 |
处罚整改情况 |
||||
下达执法文书 |
罚款 (万元) |
纳入 “黑名单” |
对采信虚假报告审批事项的处理情况 |
媒体 曝光 情况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表中违法行为情况请逐条写明。
附件6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联络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单位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手机) |
备 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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