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1-04-23 点击:516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1-04-20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5-21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海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bw0506@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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