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1〕249号)

来源: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5-06 点击:506

发布单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1-04-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发改经贸〔2021〕249号
实施日期: 2021-04-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部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安装使用ETC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5折优惠政策、四轴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8.6折优惠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7折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可叠加享受多种优惠政策。通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情报板、LED屏等对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车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从项目初设、可研审批等环节严格控制新建高速公路建设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严格落实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等政策。降低铁路专用线服务收费标准。对于“公转铁”大宗货物铁路运费下调、运力予以保障。开展快捷货运班列培育,开通“图定”班列。优化我省始发的陆海新通道班列、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促进中欧班列开行由“点对点”向“枢纽对枢纽”转变。支持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公共铁路专用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三、加快龙滩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工程前期工作,推动清水江都柳江航电枢纽建设,完善内航道网络,提升我省内河水运集疏运能力,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加快乌江沿线码头物流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乌江500吨级通航设施的作用,2021年乌江航道运输货运量达80万吨。鼓励省机场集团提升完善龙洞堡国际机场货运功能,调整优化货邮飞行航班时刻安排窗口,大力发展全货机运输。鼓励省机场集团与各类经开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合作开展设立异地货站,实施安检、组板互认。(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民航贵州监管局、省机场集团)

  四、对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进出口环节经海关查验无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加快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出入境作业场所设施改造,2021-2024年,对国际邮件互换局进出口邮件给予补贴。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和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电子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对纳入国家和省级专项规划、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物流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保障。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整合盘活闲置土地等方式建设物流设施,对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按规定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鼓励各地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土地指标重点用于物流项目。支持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土地规划建设专业型、集散型公路货物运输集散中心。支持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物流产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对邮政快递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通过组织物流企业与油品经营单位签订长期购油合同等方式,引导油品经营单位根据油品消费量给予货运车辆加油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中石化贵州分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按规定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在政策期内,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规定对物流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物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依法依规代开增值税发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统筹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将现代物流业列为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方向,为现代物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入驻“信易贷”平台,对物流企业开展直接信贷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债券等方式融资。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研发供应链金融业务系统,加大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贵州银保监局)

  九、组建省级物流企业联盟,推动物流供应链骨干企业与生产制造、国际贸易等企业协同、高效、绿色发展。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对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给予奖补,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出台支持国际、国内大型物流企业来黔设立区域中心、开办业务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

  十、推进贵州省现代物流信息网建设,整合各物流企业的信息平台,形成贵州物流信息“一张网”,提供市场供应链各类信息及运行监测、资质查询、信用管理、通关查验等服务。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港口、航空等单位要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鼓励铁路企业开放枢纽场站、运力调配、班线计划等数据资源。支持满帮、贵阳传化、贵州梵运等物流信息平台加快发展。推进标准托盘、周转箱(筐)循环使用,加快标准集装箱还箱点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和生物降解包装材料。(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邮政管理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十一、合理设定城市配送货车城区禁限行时段、路段,除城市核心区等特殊区域或个别道路外,严禁采取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一刀切”式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基本配送需求。对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道路和区域,每天允许城市配送货车通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小时;对配送时效性强、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优先核发通行证、通行码保障通行;对新能源配送货车原则上仅在高峰时段限行。对位于城市次干路、支路的经营场所等确有停车装卸需求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精细设置路内城市配送货车专用停车位,在非高峰时段允许利用专用停车位短时停车作业。对于情节较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支持各地推进城市配送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小区、办公楼等预留物流配送设施用地。(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将相关政策落实纳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范围,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和重点工作督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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