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4-15 点击:787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切实落实《农业农村部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和农业农村部《2021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有关精神,不断提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畜禽养殖档案整治规范年”和“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提供政策支持,为实施“秸秆变肉”和“千万头牛”工程提供坚实基础,省局制定了《2021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请各地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我省依法治牧进程,为引领畜牧兽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走上法制轨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联系人:李 威 联系电话:0431-89343349 电子邮箱:310762574@qq.com;
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联系人:杨国锋 联系电话:0431-88906783 电子邮箱:yang8638@163.com;
兽医药政行政执法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电子邮箱:1059858695@qq.com。
附件:2021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
2021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加速依法治牧进程,全面推进畜牧兽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引领畜牧兽医事业切实走上法制轨道,提高行业治理能力,特制订本计划。
一、核查畜牧兽医执法机构队伍基本情况(3月-4月)
对市县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制作《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通讯录》。(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组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专家库(4月)
抽调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业务骨干组建专家库,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示范案例编写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组织编写法律法规文件汇编(4月-7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公告、复函和制度等参考资料重新梳理并汇编成册,印发全省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供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3月-12月)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对从事畜禽养殖、经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实训相结合”“现场培训与视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培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编制畜牧兽医执法手册;开展警示教育,搜集畜牧兽医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行政败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梳理存在问题,剖析复议和败诉原因。(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五、制修订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5月-12月)
协助省人大适时开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建设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有序启动动物防疫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违法违规调运有奖举报制度。(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六、强化畜牧兽医监督检查(3月-12月)
采取日常检查、监控巡查、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和有奖举报有机、有序结合模式,重点打击违法饲喂瘦肉精、违法违规调运动物以及私屠滥宰等行为;强化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环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场所的监控巡查频次与力度。(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七、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3月-10月)
为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档案整治规范年”和“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部署要求,组织违法违规调运动物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明查暗访,并对省里通报各地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八、开展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5月-6月,10月-11月)
抽调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组织制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5月-6月)。组织专家开展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每个县(市、区)报送1个执法案卷,对评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10月-11月)。(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九、组织评优选先活动(12月)
对2021年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省通报表彰,优秀单位予以授牌,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十、筹划编写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示范案例(11月-12月)
制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示范案例编写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案由种类、专家组成等。2022年,组织专家编写10-15个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示范案例,印制出版,全国发行。(责任单位:省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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