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4-14 点击:736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制定《2021—2023年广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30日
2021—2023年广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我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我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2021年5月)。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设立举报电话。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水产养殖投入品相关宣传及生产、销售、使用的规范工作。通过宣传及规范引导,使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有关管理要求,规范有关行为。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施方案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协调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分领域牵头推进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和方法,分析问题不足,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整体治理水平,并积极开展白名单制度试行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和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形式,积极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及使用主体宣传《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能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明文件非法生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合法企业生产未取得水产养殖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非法添加抗菌药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生产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存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服务引导,对现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达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条件的,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三)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各级农业农村执法监督部门要广泛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清查行动。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加大对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故意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
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指导和监管,积极开展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和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以及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殖生产者未按照农业农村部第307号公告规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过期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未规范处置兽药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的检查和处置力度。
(五)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生产环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未经过审批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行为。在经营环节,以落实兽药GSP、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和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适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肃查处各环节发现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假劣兽药。强化监测结果利用,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坚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二)做好部门协调。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调利用好畜牧兽医、渔业及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做好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及执法的协调指挥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督抽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产销用联动监管、举报奖励、大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等制度,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考核。我厅将根据工作进程定期组织专门的工作组对各地及县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总结。为推动专项工作落实,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设立违法举报热线,提高社会民众和从业者主动参与积极性。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并将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备案,工作总结根据业务职能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到对应的处室,相关处室于11月30日前交由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汇总。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1.渔业处联系人:钟强,电话:0771-5829761,邮箱:gxnynctyyc@126.com。
2.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卢丽枝,电话:0771-5829768 邮箱:xmc2800033@163.com。
3.兽医处联系人:雷燕州,电话:0771-5829783,邮箱:gxsyjd@163.com。
4.渔政渔港监督处联系人:詹曼,电话:0771-5829757,邮箱:gxbl2018@163.com。
5.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联系人:徐尉强,电话:0771-5829823,邮箱:zfk201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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