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1-04-13 点击:474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1-04-09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5-09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5月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ya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docx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酱油是以大豆、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调味品。酱油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

    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食醋(含甜醋)是以含有淀粉、糖的物料和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调味品。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

    三、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准确标注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酱油生产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应当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四、原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对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必要时重新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依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高品质的酱油和食醋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研发生产低盐酱油等产品。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酱油和食醋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查处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以及食品生产许可未及时变更、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七、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生产销售酱油和食醋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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