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粮油普查工作的通知(青粮储[2021]37号)

来源: 青海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21-04-08 点击:1100

发布单位:青海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21-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粮储[2021]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春秋两季粮油普查工作常态化”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简称“一规定两守则”)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巩固我省储备粮规范管理及“两个安全”稳定局面,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现将开展2021年春季粮油安全普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省内粮油仓储单位(中储粮除外)储存的各类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含油,下同)。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储粮检查

    按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附件1)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及时更新完善,仓储管理目标责任是否及时签订,保管账、卡、簿是否健全、规范。仓房粮情检查记录簿、通风作业记录簿、熏蒸作业记录簿、质量检测报告和库存货位卡是否悬挂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等。粮情检查要检查粮情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围绕粮情检测记录检查粮食温度、水分变化以及是否出现发热、霉变、虫害、鼠雀迹象等,对异常粮情有无应对处置措施。对未发现异常的,应对仓房门窗周边及粮堆表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对仓储设施、设备、储粮技术条件等进行检查,判断有无危及储粮安全的情况。检查企业对存在的安全储粮隐患是否及时按照整改意见采取措施整改到位。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掌握《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保粮技术应用、异常粮情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包括培训情况、熟知状况、粮储云使用效果、测试和教学片学习情况等。同时,检查企业“青海粮食云”智慧化粮库运行及成效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3)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是否有作业制度,是否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开展日常检查并作记录,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制订安全可行的作业方案及防范措施,是否组织或派人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库区内是否在关键位置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识,是否遵守药剂管理与使用、机械设备、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人员防护及防爆、防雷、抗风等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危险装粮情况和库内交通隐患,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和治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隐患及问题,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整改完成情况。企业相关岗位人员掌握《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重点是库区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简易仓囤、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检查情况填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底稿(附件4)。以“一规定两守则”落实为重点内容,对安全守则、储粮守则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4月20日前)。各承储企业要严格对照“一规定两守则”及检查清单做好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本企业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隐患,把自查工作作为强化自我管理的过程,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形成工作底稿,建立隐患和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整改到位。

    (二)市(州)级普查(5月20日前)。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三)省级督查(6月20日前)。省粮食局将结合2020年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州)储粮企业春季粮油安全普查工作进行督导,并对重点粮油承储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两个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通过自查普查,及时消除隐患,坚决守住“两个安全”底线。

    (一)建立粮油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属粮食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与培训情况〉的报告》(国粮办储〔2017〕39号)要求,将春、秋季粮油安全普查做为常规工作,在每年春夏交替时期组织开展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春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及汇总表报省粮食局。

    (二)强化“两个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两个安全”主体责任,将自查和普查工作和“一规定两守则”的宣传贯彻相结合,逐级传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对于发生事故的,必须查明原因,并按《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严肃追责处罚。

    (三)建立“两个安全”台账。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突出对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的排查治理,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将防治结合融入到检查当中。要根据检查情况层层做实“两个安全”台账,为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做准备。对台账上的问题要责任到人、跟踪销号、限期整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四)如实反映检查情况。企业要对照清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底稿。检查单位要对照被检查企业的现场情况核实底稿。检查情况应按附件5、6格式层层汇总上报,上报单位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报单位督导、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应予问责。省直属企业上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省粮食局。

    111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检查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粮食局。

    联系人:李举庆   贾祥德

    联系电话:0971-8247076

    邮箱:qhlsjljq@qq.com

    附件:   6.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青海省粮食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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