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1]15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1-04-01 点击:634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1-03-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市监质监发[2021]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各单位要在贯彻执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监管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统筹考虑全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进一步研究制定本地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

    二、加强监管合力。各单位要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高低,分类采取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执法打假、认证认可、缺陷产品召回等措施,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推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同化。

    三、强化协同联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加强沟通协调,上下联动,进一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四、加强动态调整。各单位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风险分析,组织专家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3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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