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4-02 点击:89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4-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实施日期: 2021-04-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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