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字〔2021〕6号)

来源: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21-03-30 点击:742

发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21-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牧动卫字〔2021〕6号
实施日期: 2021-03-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3月17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21〕12号)要求,现就全面深化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清洗消毒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各地要本着“彻底、有效、安全”的原则,结合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安排,分别开展两次“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2)。上半年即日起开始,4月底前结束;下半年10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要落实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采用以自行消毒为主、集中消毒为辅的方式,重点围绕养猪场户、生猪运输车辆、生猪屠宰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外部环境和有关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各类动物疫病病原体以及蚊蝇、蜱虫、老鼠等传播媒介,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疫病传播风险。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清洗消毒时间、地点、对象、消毒药品种类以及责任人等。省局将结合全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明查暗访,对各地“大清洗、大消毒”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二、严格日常清洗消毒。各地要加大新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指导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从业者建立日常清洗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全面清洗消毒。对于养殖场户,要指导其定期对管理区、养殖区、出猪台、隔离圈舍及周边环境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灭源,发现生猪发病或死亡的,要扩大洗消范围,加大消毒频率,确保洗消效果。对于生猪运输车辆,加快洗消中心建设,强化洗消,严格落实每半年全覆盖监督抽检一次的要求,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罚。对于屠宰场,要督促其强化待宰圈、隔离圈、屠宰车间等重点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洗消毒,鼓励建设洗消中心(点),严格运输车辆进场前、卸载后清洗消毒。对于无害化处理厂,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洗消车间,严格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同时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车间、冷库、场区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洗消,严防病原扩散。

    三、强化技术和经费保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制定了《山东省“大清洗、大消毒”活动技术指导意见》(详见附件3),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清洗消毒。各地要强化技术培训学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防疫一线,加强对“大清洗、大消毒”活动的指导,督促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从业者全面掌握清洗消毒技术要点,有效开展、确保效果。要加强消毒灭源活动支持保障,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或从中央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活动经费,用于购买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开展消毒灭源活动等,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附件: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

    2.山东省“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实施方案

    3.山东省“大清洗、大消毒”活动技术指导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2-3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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