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科发〔2021〕3号)

来源: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3-22 点击:583

发布单位: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农科发〔202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保障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1〕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吉林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检打联动”的原则,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既要加快推进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又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制种、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省农业转基因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加工活动规范有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支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印发农业转基因监管方案;配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和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抽样检测覆盖率100%;加强玉米田间抽样检测工作。

  (一)抓重点。突出春耕备耕、制种售种等关键时节,突出研发单位、育种制种企业和加工销售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研究试验、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产品进口加工、标识等重点环节,突出省内粮食生产区、我省西北玉米制种和种子生产基地、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

  (二)控源头。强化研究试验源头监管,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单位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试验材料可追溯,防范转基因材料扩散。强化育种制种源头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监管,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截断非法种植的源头。强化进口监管,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全程管控。

  (三)促协同。进一步织密监管网络,建立省市县联合监管机制,推动省际协同监管。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科教、种业、综合执法及其他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加大农业农村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努力形成从业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局面。

  (四)强支撑。加大对市县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检查;加大基层快速检测设备的配置;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监管的能力水平。

  三、监管重点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玉米为重点,瞄准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落实管理责任,深挖扩散源头,强化执法监管,加强科普宣传,杜绝非法种植,防止未经安全评价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

  (一)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主体自我约束和管理。研发单位应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负起监管的法定责任,落实安全小组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试验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制种亲本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二)加强研究试验监管。加强对在我省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督促转基因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全覆盖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对农业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

  (三)加强南繁基地监管。加大我省南繁基地抽检密度和频次,严查私自开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各地应对辖区内南繁育种单位从严管理,对违规单位严肃约谈,责令整改。

  (四)加强品种审定监管。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应立即终止试验。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五)加强制种环节监管。对我省制种基地和省内企业在其它省份制种基地开展排查,查早查少,加大种子生产关键时期检测力度。

  (六)加强种子加工经营监管。加强对种子包装、标签等环节监管,加大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同时开展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专项检查活动,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

  (七)加强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种业管理处、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省种子管理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等处室单位,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检测监测、行政执法等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地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落实,形成全省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工作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培训宣传,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单位官方网站公开。2021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约谈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突出问题导向,狠抓关键时节、关键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注重监管实效。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打掉非法扩散源头。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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