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1年商业广告宣传导向指导的通告(通告〔2021〕2号)

来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3-03 点击:679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3-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通告〔202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呼吁全省广告经营相关单位、商业营销宣传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商业广告宣传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强化正能量供给,坚决杜绝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2.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6.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8.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违法广告和以色情直播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10.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1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12.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13.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1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15.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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