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1号(移交管理三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物种行政许可)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1-01-11 点击:148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0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1年第1号
实施日期: 2021-01-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移交管理的通知》(桂林发〔2020〕18号)精神,以下三类物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办理:

    一、农业农村部第303号公告明确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鹌鹑、梅花鹿、马鹿、雉鸡、鸵鸟等;

    二、农业农村部公告明确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的鳄类、龟鳖类等;

    三《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

    现对我局2020年以前核发的涉及上述三类物种的150份行政许可文书及对应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予以注销,详细注销内容见附件。注销后,如需继续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相关物种行政许可需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行政许可——蛙类(91份)

    2.注销行政许可——稚鸡类(19份)

   3.注销行政许可——梅花鹿、马鹿(24份)

    4.注销行政许可——暹罗鳄(12份)

    5.注销行政许可——鸵鸟(4份)

     2020年1月7日

      附件-注销行政许可.xlsx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