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1-07 点击: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
生产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耕地“非粮化”问题,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应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应种植目标作物、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涉及的地区粮食种植面积不能减少的原则,综合采取管控、建设、激励等措施,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确保全区粮食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并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要对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控制在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食生产活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按照“优进劣出”原则,将调查成果中的非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并优先将调查成果中集中连片、符合划定要求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灌溉条件开展粮食种植适宜性评价,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划定稻谷、玉米等谷物的种植适宜区。参考历年耕地利用现状和卫星遥感影像等耕地资料信息,根据口粮品种需求量,下达年度粮食种植目标,保证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特别是水稻生产的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需求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限制,防止无序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
(二)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细化措施方案,防止本地区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切实稳定我区粮食种植面积。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认真抓好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确保我区口粮基本自给。要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禁在主要粮食产地进行污水灌溉。要引导种粮农民因地制宜恢复双季稻种植,大力推广“早稻+晚稻(再生稻)+马铃薯(红薯)”等种植模式,稳定玉米生产,增加马铃薯、小杂粮等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推广粮食作物间套种,扩大新增面积。开展撂荒耕地治理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工作。(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市、县(市、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确保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全区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品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有关规定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
(四)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国家下达的规划任务,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解下达各市、县(市、区)新一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在耕地上种树挖塘、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不符合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林业局等)
(五)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全区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开展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农地托管、农机服务、撂荒地复耕、代耕代种代管等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参与建设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制定工商资本涉农投资正负面清单。强化租赁农地全程监测监管,定期抽查督查,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将其列入工商资本涉农投资负面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
(六)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全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地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七)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着力保护和调动县级人民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全面检查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目标价格(稻谷)补贴、双季稻轮作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相关农业资金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生产者补贴,完善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挂钩政策,继续探索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对符合“桂惠贷”政策要求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八)加强粮食产业科技创新。围绕水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产业,实施现代种业创新工程,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实施农业重大技术攻关工程,突破粮食种植、粮食深加工、质量安全等关键技术。实施重大动植物疫病科技应急工程,瞄准粮食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突破一批病虫害防控关键技术,保障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械化播种育插秧、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粮食烘干能力,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科院等)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落实,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努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要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将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到县(市、区)、到乡(镇)、到村(社区)、到地块。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指标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并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相挂钩。对落实粮食生产任务不力的市、县(市、区),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耕地“非粮化”问题严重的予以问责。(牵头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绩效办、自然资源厅等)
(二)加强部门联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要强化统筹协调,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组织好、落实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强化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督促检查,加强粮食种植面积抽查核验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工作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绩效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等)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报刊等媒介,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爱耕地、广种粮、种好粮”的自觉性,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营造良好的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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