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1-07 点击:69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9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上位依据缺失或者被替代,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1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目标已实现的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多数条款内容合法,且对行政管理继续发挥作用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68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4.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84件).doc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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