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兽医 更新时间:2021-01-04 点击:1024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动物检疫和监管工作,保障元旦春节期间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现就做好我区动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是要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报检程序及相关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把检疫申报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不得对目录之外的野生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牛羊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244号)要求,抓好牛羊等产地检疫工作;四是按规定做好规程内非食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出证工作。不得对规程之外的野生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有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五是官方兽医(或指定协检员)要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甚至出“人情证”,确保检疫工作的真实性。
二、严格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工作。认真查证验物、活体健康检查及回收管理好检疫证明,做好检疫记录。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的动物严禁入场;二是要对屠宰的动物进行同步检疫。驻场官方兽医要做到有宰必检、随宰随检,对检疫结论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好记录;三是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屠宰野生动物;四是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五是按照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马、驴、骡、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三、认真做好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和移动监管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未进行备案的跨省、跨地区动物运输车辆将停止动物检疫申报。各地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全面落实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监管,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车辆备案规定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从交通运输工具传播。
四、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及落地监管工作。年初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审批职责下放到了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地要抓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并按规定将检疫审批情况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五、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动物检疫结果确认的法定凭据。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三专一机”管理,即专人、专帐、专库和微机化管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各项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12月30日(审核:杨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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