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1-01-04 点击:70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
实施日期: 2021-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