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省司法厅 更新时间:2020-12-31 点击: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具有本省户籍的个人或者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国内渔业捕捞活动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未作规定的,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制度】渔业捕捞依法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或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申请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管理主体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五条【组织化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惠渔政策,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鼓励渔业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渔业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督促成员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自我管理。
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证书文件制发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拟订指标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根据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作业传统和捕捞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和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与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数量之比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当与休闲渔业发展状况以及拟退出捕捞生产的捕捞渔船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条【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机关及基本申请材料】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按规定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由其登记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制造渔船的申请材料】申请制造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经渔船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设计图纸;
(二)原渔船淘汰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船拆解、销毁或者处理的证明;原渔船因事故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交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船灭失证明;
(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被淘汰或者灭失渔船的渔船证书注销证明。
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限额内有空余指标,申请制造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更新改造渔船的申请材料】申请更新改造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渔船检验证书、渔船国籍证书和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三)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应当提交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或者灭失渔船的拆解、销毁、处理或者灭失的证明,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船证书注销证明;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申请更新改造捕捞辅助船的,以及申请将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购置渔船的申请材料】申请购置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船检验证书、渔船国籍证书和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所购置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三)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四)渔船交易合同;
(五)渔船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渔船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原渔船所有人可以申请制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或者增加其拥有的其他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但是,制造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分别不得超过淘汰或者灭失的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将淘汰或者灭失的渔船的主机功率用于增加原渔船所有人拥有的其他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的,增加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淘汰或者灭失的渔船的主机功率。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与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十五条【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县级行政区域内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与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数量之比不足三分之一的,可以批准制造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购置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
根据渔业产业布局,需要超出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批准制造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购置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与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十六条【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内陆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原渔船所有人可以制造内陆捕捞渔船,或者增加其拥有的其他内陆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制造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分别不得超过淘汰或者灭失的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将淘汰或者灭失的渔船的主机功率用于增加原渔船所有人拥有的其他内陆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的,增加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淘汰或者灭失的渔船的主机功率。
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互相转换。
第十七条【内陆捕捞渔船退出和更新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内陆捕捞渔船逐步退出渔业生产。
内陆捕捞渔船的拆解可以参照海洋渔船拆解操作规程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海洋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另行制定拆解办法。
鼓励内陆捕捞渔船实行标准化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小型捕捞渔船的数量限制】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拥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的,可以继续以现有渔船开展捕捞作业;淘汰旧渔船制造新渔船的,新造渔船后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
前款所称的小型捕捞渔船包括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船长小于12米的内陆捕捞渔船。
第十九条【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海洋、内陆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原渔船所有人可以申请制造海洋、内陆休闲渔船,但申请制造的船数不得超过淘汰或者灭失的捕捞渔船的船数。
海洋、内陆捕捞渔船符合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可以更新改造为海洋、内陆休闲渔船。
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后制造休闲渔船或者将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主机功率不增加的,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主机功率增加的,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保留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恢复】休闲渔船终止经营的,发证机关应当按规定注销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的,船舶所有人可以自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制造捕捞渔船或者将原休闲渔船更新改造为捕捞渔船,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保留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发放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购置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调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购置渔船的,卖出地、买入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相应核减、核增。
第二十二条【禁止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违法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涂改以及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禁止未取得指标或未依照核定的指标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禁止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委托制造、更新改造渔船。
禁止为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更新改造渔船。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国内海洋大中型拖网、围网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签发。其他国内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五条【海洋、内陆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海洋、内陆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四)渔船检验证书、渔船国籍证书和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六)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申请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四)渔船检验证书、渔船国籍证书和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应当载明船舶所有人、作业水域、辅助服务项目等事项。捕捞辅助船需要变更辅助服务项目的,应当重新申请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休闲渔船应当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统一经营。
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向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渔船检验证书、渔船国籍证书和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六)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载明休闲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水域、作业时间、航线和停泊点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应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得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开展捕捞作业;
(二)捕捞特定水生生物品种;
(三)使用特定渔具、方法进行捕捞。
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可以单独使用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专项渔业捕捞的除外。
第三十条【专项捕捞项目管理】专项渔业捕捞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渔业捕捞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的专项捕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徒手作业管理】在天然水域开展下列徒手作业的,应当申请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不使用船舶,在岸堤、岛屿、礁石、水上平台等固定场所、设施开展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
(二)潜捕作业。
休闲垂钓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徒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作业人的户口簿;
(三)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不使用渔具开展潜捕作业的除外;
(四)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载明渔具、捕捞方法、作业水域、作业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作业规则】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作业。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地级市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在珠江口水域作业的除外。
徒手作业不得跨县生产。
休闲渔船可以使用钓具、刺网和笼壶进行作业,禁止使用围网、拖网、张网、耙刺、陷阱、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进行作业,不得在水上转载或者交易渔获物。
不得在港口水域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异地挂靠】企业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户籍与企业登记地应当为同一县(市、区);为海洋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登记地应当为沿海县(市、区)。
前款所称沿海县(市、区),是指有海岸线的县(市、区)。
第三十五条【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申请作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开展专项渔业捕捞作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徒手作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捕捞许可证年审】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年审。当年申请取得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首次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关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擅自委托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原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的处置】在本办法生效前符合相关规定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需要继续从事休闲渔业的,可以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条【未尽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9月25日颁布,1997年12月31日、2002年5月28日修订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了适应新时期捕捞许可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对渔船的规范管理,切实压减捕捞能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渔业资源养护,推动全省渔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对《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完善我省现行渔业管理制度的需要
广东省现有渔船54123艘,总功率2212143千瓦;其中海洋渔船42085艘,总功率2098625千瓦;内陆渔船12038艘,总功率113518千瓦。年捕捞产量1304745吨;其中海洋捕捞产量1195747吨,内陆捕捞产量108998吨。现有渔业村900个,渔业户506516户,传统渔民963604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对渔业捕捞实行许可制度,但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内容较为简略,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制定配套制度以便实际操作。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于1992年,尽管该办法在1997年、2002年进行了修订,但绝大部分内容相对而言仍较为滞后,如在管理主体、审批程序、许可条件等诸多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在实践中已经无法适用,需要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予以全面修改完善。
(二)是衔接国家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需要
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新制度,如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对海洋捕捞渔船实行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将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跨省购置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以及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许可证和部分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核发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等。为落实渔业法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渔业管理制度,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及捕捞许可审批方面的具体职权,细化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和休闲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制度,为依法开展捕捞许可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三)是进一步下放捕捞许可审批权的需要
根据2018年1月8日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第248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本省已将省管权限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及专项捕捞许可证审核权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实施。《办法》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实现“谁审批、谁监管”,切实减轻渔民和企业负担。
(四)《办法》操作性强,具有可行性。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贯彻落实党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指示精神,实行严格的捕捞投入控制,强化渔业资源合理利用,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捕捞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一是对于渔业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以及新《规定》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二是充分落实简政放权,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捕捞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三是将严格管理与引导激励相结合,促进渔民主动减船转产。
二、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3.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下放审批权限
一是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进一步下放,规定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明确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签发,其他渔业捕捞许可证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三是规定专项捕捞须事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形式报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完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国内海洋捕捞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明确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四是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内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与国内海洋大型捕捞渔船数量之比不得高于三分之一,但允许特殊情况下报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突破上述比例限制。五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引导内陆捕捞渔船退出渔业生产,并鼓励实施内陆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六是为推进渔业转型升级,规定捕捞渔船灭失、拆解后可以制造休闲渔船,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捕捞渔船也可以改造为休闲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而成的休闲渔船不突破原捕捞渔船功率限制的,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七是明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均不能互换,以确保各类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得到相对独立有效控制。八是细化了各类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材料。
(三)完善捕捞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是列明了各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有效期。二是为强化渔业捕捞组织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规定休闲渔船应当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由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三是对各类渔业捕捞活动的作业水域以及休闲渔船使用的渔具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四是明确禁止渔船异地挂靠。五是明确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时间要求。
(四)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旨在强化执行力。一是规定了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捕捞许可管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了与渔业法处罚的衔接。三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的行为设定了最高金额为三十万元的罚款,以强化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源头治理。明确了伪造、变造、涂改、转让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法律空白。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是使用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许可管理属于中央事权,适用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但《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关于小型捕捞渔船的数量限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与《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关于一户渔民家庭拥有小型渔船数量限额的规定进行衔接,《办法》规定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拥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的,可以继续以现有渔船开展捕捞作业;需要制造的,制造后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目的是在禁渔区线内侧沿海渔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生计渔民捕捞权利可以得到平等、公平的保障。
相关附件
附件2《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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