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7号)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12-28 点击:1068

发布单位: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0-12-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第27号
实施日期: 2020-12-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风险,进一步做好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以下简称进口冻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冻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28日起,我市设立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市集中监管仓)。对于经国内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并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应检未检,应消未消”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市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

    二、需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货主,须提前按要求向市集中监管仓工作专班网上预约,报备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约定运输车辆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具体时间。预约方式可进入“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进入市集中监管仓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三、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加附溯源二维码,并取得《东莞市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能出库。

    四、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后,市集中监管仓工作专班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进口冻品在市集中监管仓的抽样核酸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消杀、搬运、仓储等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六、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东莞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经市集中监管仓消杀、检测的进口冻品,须查验《出仓证明》;对未经市集中监管仓消杀、检测的其他进入东莞的进口冻品,必须同时索取该批次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简称“一单三证”),否则不得在东莞储存、销售、加工。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市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不能提供《出仓证明》或“一单三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东莞市集中监管仓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港前路85号(增益冷库南门),咨询电话:0769-81690111。

    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违规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冻品行为,欢迎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8日零时起实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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