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来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12-17 点击:1491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实施日期: 2020-12-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经省局研究,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流程,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在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及时主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可能涉及到多地、多部门、多层级,要积极做好相互配合,协调沟通,信息通报等工作。各单位将文件落实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抽检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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