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11-04 点击:672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7-09-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7-09-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秋冬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H7N9流感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4起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9起H7N9流感疫情、2起A型口蹄疫疫情、6起O型口蹄疫疫情、3起小反刍兽疫疫情。禽流感、口蹄疫流行毒株多,分布范围广,H7N9流感变异病毒污染面扩大,布病场群阳性率不断升高,西部地区特别是藏区包虫病疫情尚未得到根本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在俄罗斯不断暴发,疫情发生地距离我边境越来越近,疫情传入我国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确保今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切实强化基础免疫

    按照年初部署,今年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已经开始。各地要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布病一类地区、包虫病疫区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同时抓好布病、包虫病的强制免疫。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组织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以及其他疫病免疫工作。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使用上,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秋季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24号)要求,统一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对全国家禽(包括水禽)实施免疫。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到应免尽免,对抗体不合格的要及时组织补免。要切实加强疫苗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规范开展免疫操作;严格落实免疫档案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免疫信息。要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工作。

    三、强化疫情监测

    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切实抓好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马鼻疽监测,积极推进马传贫和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在血吸虫病和包虫病疫区开展查治,降低家畜感染率。要加大临床监测力度,对发现疑似症状或大范围不明原因死亡畜禽要及时送检,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要科学选择采样场点,保证监测结果真实有效。对于布病(二类地区)、奶牛结核病,要按照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采取监测扑杀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县整市推进净化工作。

    四、加强检疫监管

    各地要加大产地检疫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家禽调运检测出证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检疫规程,确保染疫畜禽不出产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证验物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对已按规定进行H7N9免疫、需跨省外调的活禽,要按规定开展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同一场群可混样检测)或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家禽H7抗体滴度≥24)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跨省调运,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加强边境地区防控

    各边境省份要扎实做好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工作,构筑免疫屏障。要密切关注非洲猪瘟等境外疫情动态,科学研判传入风险,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和重点地带的监测和巡查。各地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准确识别、快速诊断和规范处置的能力。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量生猪突然死亡,要及时报告和采样送检。积极探索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新模式,利用已有的中蒙俄、中越、中老等双多边兽医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要加强与质检、林业、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强化海、陆、空相关口岸和港口的监管,共同防范境外疫情传入风险。

    六、强化应急准备

    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健全应急队伍,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为保证国庆、中秋假期和党的“十九大”期间动物防疫应急响应迅速有效,请各地将10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应急值班表,于9月26日前报送至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张存瑞 侯玉慧

    联系电话:010-59193202, 59191401

    传真:010-59192861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农办医〔2017〕3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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