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09-23 点击:87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40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决定依法撤回并注销2020年5月31日前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原辽宁省林业厅)名义核发的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调整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驼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暹罗鳄、尼罗鳄、湾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物种的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请持有以上物种的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本公告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邮编:110033)退回所持有的以上物种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逾期不退回的,所持有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视为无效。
联 系 人:张丽秋、倪星辉
联系电话:024-83988683、83988681、83988679
特此公告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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