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8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调整屠宰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议答复(农办议〔2020〕92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09-04 点击:808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20〕92号
实施日期: 2020-09-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秦英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屠宰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屠宰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

    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2012年发布了GB18078.1—201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生产企业与敏感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委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将该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增强和工作力度加大,屠宰厂等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及工艺水平有了较大改进,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得到加强,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的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企业实际状况。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了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整合修订工作,将包括GB18078.1—2012《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在内的29项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整合修订为《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标准规定了产生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的各行业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及确定依据。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该标准报送至国家标准委,拟由国家标准委发布。

    二、关于环评审批时科学确定防护距离

    在环评领域,确定屠宰项目选址防护距离时,参照有关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考虑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屠宰类建设项目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以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在实践中,通过计算得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往往小于相关标准中的距离。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做好屠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指导优化选址,加强屠宰企业恶臭污染管控,关注周边群众合理诉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1530

    农业农村部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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