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食盐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8-20 点击:650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8-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8-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盐质量安全,进一步督促食盐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食盐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定

    为规范食盐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在《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调味品”类别中增加“食盐”,类别编号为“0306”。品种明细为“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结合食盐生产企业风险特点等风险因素,食盐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为17分。请各区局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完成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局要督促食盐生产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开展自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局要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对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项目年度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要完善风险问题防控清单,结合食盐生产企业特点,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四、强化抽检监测

    各区局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做好食盐生产企业的抽检监测工作,覆盖辖区所有食盐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盐生产企业,及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切实排查问题原因,责令企业彻底整改并严格检查验收。

    五、开展食盐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研究

    组织有关区局开展食盐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研究,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管等方面出发,重点围绕食盐生产企业监管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建议,提升我市食盐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六、开展体系检查

    市市场监管委将结合年度体系检查计划,适时开展食盐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各区局要按照《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区局及时将食盐生产企业监管工作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委食品生产处  李勃男

    电  话:27182158

    邮  箱:内网OA邮箱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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