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0-08-20 点击:129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境内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
三、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
四、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五、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电话:陕西省林业局:029-88652000,陕西省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管理站:159299575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陕林安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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