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8-10 点击:765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此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相关实验室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国务院令424号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全省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各市(地)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联系人:
哈尔滨市 陈 文 0451-86772820
哈尔滨新区 张晓华 0451-84015483
齐齐哈尔市 包 月 0452-2790728
牡丹江市 刘 洋 0453-6172927
佳木斯市 李金辉 0454-6760097
大 庆 市 张冠群 0459-6372535
绥 化 市 刘 鹏 0455-8386813
鸡 西 市 李美娥 0467-2375795
双鸭山市 姬广宇 0469-8856953
伊 春 市 钱 航 0458-6113711
七台河市 申春玉 0464-8225023
鹤 岗 市 杨云春 0468-3453896
黑 河 市 郭晓军 0456-6771667
大兴安岭地区 刘 卉 0457-6101780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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