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8-11 点击:804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实施日期: 2015-11-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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