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8-13 点击:6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河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河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推动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管理监督责任,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严格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或经营食堂,严禁学校食堂层层转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严禁对外承包。
(三)严格落实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四)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或加工制作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六)严厉查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七)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八)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
(九)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
(十)广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三、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全面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供餐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并落实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分餐、配送等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科学防控安全风险。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并逐步通过认证。全面分析企业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到位。严禁超范围超能力供餐。严格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专项自查和定期自查制度,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中高考、期中期末等关键时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自查,每周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经营过程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建立自查工作台帐,及时整改问题隐患。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严格查验进货原料。制定严格的食品原料供货要求。严格筛选食品原料供应商,倡导建立原料供应基地、与大型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台帐记录完整、准确。建立食品采购人、入库人和领料人三级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查验要求,查验记录完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规范加工制作行为。供餐食品要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严格控制供餐份数,严禁超范围超能力供餐。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彻底、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和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4.全面推行供餐单位“明厨亮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供餐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网络视频直播方式,实时向学校传送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等信息,接受学校全程监督。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开食品加工制作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5.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加工制作环境等进行检验检测。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原料溯源把关、设施设备管控、人员行为纠偏等的智能化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要求,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食品安全要求,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6.自查整改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学校要认真分析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风险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定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自查,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学校食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高中考期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自查,制定自查工作台帐、列出问题清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复核到位,确保整改效果。学校要于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向卫生健康部门报送供水设施、二次供水和饮用水检查检测情况。(教育部门负责)
7.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学校原则上应在属地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并确定的大宗食品供货商名录中选择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教育部门负责)
8.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学校食堂等校园内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每半年至少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考核,促使其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各市主城区学校食堂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食堂要采用色标管理、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鼓励实行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建立HACCP体系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鼓励其他学校食堂建立HACCP体系或ISO22000体系。倡导实行分餐制。(教育部门负责)
9.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通过将视频信息接入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推动学校安装使用校园食安系统。(教育部门负责)
10.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生供餐管理。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陪餐制度和陪餐计划,每餐由学校领导陪同学生一起就餐,陪餐领导餐前应进入食堂后厨对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健康、加工制作过程、饭菜质量等进行检查,餐后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应加强对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网络视频方式,对供餐单位食品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隐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基本知识,在学生用餐前认真做好配送食品检查,确保配送的食品符合国家和本地配送食品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健康营养需求,主动与供餐单位沟通,及时调整学生供餐食谱、主副食餐量,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健康。(教育部门负责)
11.加强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供餐单位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严格遴选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禁止以个人名义承包或经营食堂,禁止层层转包。采用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教育部门负责)
(三)切实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及时排查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12.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排查使用腐败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学校、供餐单位监管档案,制定学校、供餐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措施到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3.严惩重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公开查处结果,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健全并落实大宗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等制度,推行粮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国家项目县要加快新建、改扩建试点学校食堂(伙房),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提高食堂供餐比例。实行食堂供餐的学校要保证学生每日牛奶、鸡蛋的摄入量,做到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一盒牛奶、一个鸡蛋,保证学生膳食营养。实施地方项目的103个县继续实行课间加餐模式,做到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一盒牛奶、一个鸡蛋,保证学生膳食营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等环节实施重点检查,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学校饮用水管理。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防护、供水设施、水质监测、供水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自备井、二次供水、供水管网、供水设备设施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学校饮用水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在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夏秋季节等重点时段对饮用水水源、供水管网、自备井、蓄水池(箱)和饮用水水质进行彻底检查、清洗或消毒,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学校饮用水中存有污垢、油渍、异物等肉眼可见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6.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规范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行为,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四)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针对不同年龄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宣传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共同参与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和饮食健康。
17.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向师生有效传递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采取营养健康干预措施。创建学校健康食堂。指导学校优化膳食结构,采取措施减油、减盐、减糖。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季节等学生健康营养需求,调整学生膳食食谱、主副食餐量,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中小学校食堂应逐步取消油炸、烧烤等高油、高盐、高糖、高脂,以及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食品,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社会共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完善中小学和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代表定期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底)。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本方案,部署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底)。各地要围绕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开展突出问题治理,研究采取解决办法,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适时调整工作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师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深入开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底)。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果,针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对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和供餐单位开展联合督导,对督导发现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挂牌督办,逐一销账。将成效好、可复制、可推广的措施或经验进行总结上报、推广借鉴,必要时可上升为工作制度或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底线意识,定期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层层明确、逐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防范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校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争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健全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并在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等校园食品安全制度和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部门间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请各市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于2020年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各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具体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每年7月1日、12月15日前,报送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和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三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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