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0-08-17 点击:623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8-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
实施日期: 2020-08-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保证消毒产品质量安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初期消毒剂的有效供给,我委印发了《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部分地区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得到缓解。各地应当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消毒产品市场供需情况,可及时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监管措施。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停止实施《通知》中消毒剂的紧急上市措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要求,做好消毒产品的网上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有继续生产销售已紧急上市消毒剂意愿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各地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指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所生产销售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出口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口转内销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要求。同时,督促企业将疫情防控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培训,降低复工复产后疫情传播风险,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对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和消毒产品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消毒产品市场中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积极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强省际间联合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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