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8号)

来源: 应急管理部 更新时间:2020-10-19 点击:2447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9-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委〔2020〕8号
实施日期: 2020-09-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18日

    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等事故的教训,系统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问题,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推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建设“一张网”信息系统,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适用安全技术,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对现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清理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依法取缔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具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 2021年底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进行全面核查,严肃查处无资质从业人员并追究其所在企业(单位)责任。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确保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4.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交通运输部牵头,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危险化学品承压槽罐车罐体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全面提升整体安全性能。(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地方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范并统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落实, 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7.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梳理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路段,形成清单,加强综合治理,切实消除隐患。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9.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道路,科学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采取加大路上执勤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确保实施到位。(公安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0.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29号)规定,对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11.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通过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全国“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地区、部门共享联动。通过交叉比对,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12.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8月至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同步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措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认真开展,有序推进。各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细化整治方案。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在破解“老大难”问题、治理顽症固疾上取得突破,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做好统筹协调。要统筹谋划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动,通过集中整治,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三年行动,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

    (四)强化督查考核。要结合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将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之中,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

    2019年下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较大爆炸、江苏连云港赣榆区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灾、河南许昌长葛市废旧厂房“5·26”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非法违法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问题突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情况、查清底数。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8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结合实际建立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确保实效。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守土有责,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统筹考虑,一并部署,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倒排工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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