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建议(农办议〔2020〕315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10-19 点击:772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10-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20〕315号
实施日期: 2020-10-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郑裕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传统畜禽养殖业恢复和发展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我部高度重视传统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疫病防控工作。2019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多个扶持生猪生产政策文件,明确17项具体支持政策,并逐项提出细化落实措施。养殖用地方面,生猪养殖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财政支持方面,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良种精液和种公猪的养殖户给予补贴,改良生猪生产性能。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此外,“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在牧区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支持牛羊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我部持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按照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要求,创建1348个示范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印发了一系列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坚持综合防治策略,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措施,强化生物安全管理,降低动物疫情暴发风险。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对推动传统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出台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保障力度。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编制畜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关于将所有野外种群动物剔除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我部已于2020年5月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畜禽共33种,其中包括特种畜禽16种,如梅花鹿、马鹿、绿头鸭等。这些物种在我国有自然分布,但养殖历史悠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已形成区域特色品种和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这些物种的利用方式,可以完全取代从野外捕获,不会对野外种群造成影响。此外,这些物种列入《目录》后,其野外种群的保护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目前,我部正配合国家林草局加快推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列入《目录》但在我国有自然分布物种的野外种群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同时,您和部分代表提出的鼓励特种畜禽养殖企业转产转型的建议,已列入“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重点督办建议,我部将配合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对策建议,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严格执法监管。

    三、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关于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但不论野外来源还是人工繁育来源,均依法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现行法律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法规作出规定,确实造成了一些区域性差异或衔接问题,给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混入合法流通渠道提供可乘之机。对此,我部积极配合林草局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争取通过本次修法加以解决。

    (二)关于保障动物福利的相关内容。对以恶劣、残酷手段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反对、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并通过制修订相关人工繁育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开展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等系列措施,不断加以规范。通过上述举措,我国野生动物福利状况明显改善。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我部将配合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代表建议,推动进一步充实野生动物福利内容。

    (三)关于强化生物安全的相关内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生物安全作了一些规定,如强化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推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建设等,在实践中均得到了认真执行。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我部将配合国家林草局推动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明确野生动物检疫监管职责分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692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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