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6-22 点击:1107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7日
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保障我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部署,按照“统一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分级实施、强化监督”的思路,在全省范围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他律相结合的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不断夯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标准。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地根据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坚持突出重点。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坚持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省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一)基本样式:全省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2),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对于将原合格证证明商品拆分、重新组合交易的,应该保留原合格证一年以上,同时对重新组合商品开具新的合格证。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主体目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建立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本级监管目录,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现有信息化手段(追溯平台等)实现电子化管理。
(二)出台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落实各地种植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晰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明确乡镇监管责任,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积极开展合格证试行工作。
(三)培训服务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系统内监管、执法、监测、相关技术推广人员和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进行合格证制度培训,确保系统内部人员了解掌握合格证开具、查验等基本常识,种植养殖生产者能够正确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全省开展试行合格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落实合格证制度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查虚假开具合格证等不良行为;针对附有合格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合格证的开具和使用、重点抽检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等;要加强行政执法,对无合格证上市、有合格证但其所持有产品抽检不合格、合格证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等的生产经营主体,要重点监管和教育,同时帮助其查找原因、整改问题;涉及屡教不改和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五)开展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合格证基本样式要求,自行印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发放至辖区内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普及合格证常识;要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着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要充分利用“放心农资下乡”“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宣传发放合格证告知书、使用手册等,宣讲合格证制度,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宣传合格证制度,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充分借助博览会、推介会等平台,宣传展示具有合格证的农产品,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合格证产品的认知度,调动生产经营主体主动使用合格证的自觉性,不断扩大使用范围。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
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0日,省级部门开展动员部署。2020年1月11日-1月20日各地进行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
(二)准备阶段
2020年1月11日-3月31日,组织开展试行合格证制度培训。2020年1月20日前,省级部门完成培训;2020年2月29日前,州(市)级部门完成培训;2020年3月31日前,县(市、区)级部门完成培训(包含:村“两委”负责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村级协管员和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
(三)应用阶段
从2020年4月1日起,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四)调研阶段
2020年3月至10月,省农业农村厅将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调研组,对全省16个州(市)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进行调研。
(五)总结阶段
2020年12月,对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进行总结,梳理存在问题,按要求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进展情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推进本地试行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行合格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试行方案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合格证试行工作的重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制定激励优惠政策;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对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
(三)加强绩效考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合格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基层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8月10日、12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推进情况。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邓志平,联系电话:0871-65355876,电子邮箱:ynnytaj@126.com。
附件:1.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附件1
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谢 晖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副组长:魏 民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成 员:王 磊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易 辉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处长
陆金全 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仲伟章 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耿云农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冯逆光 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处长
江 洪 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处长
晏 铃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
唐金武 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梁 基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处长
谭鸿明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处长
杨正基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处长
丁永华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道金荣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王德海 省植保植检站站长
木 霖 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张思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李 波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田树魁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李光华 省渔业科学研究院院长
曾 茜 省农垦局产业发展处四级调研员
黎其万 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行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由王磊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和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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