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市场的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应急监测的通知(甘卫疾控函〔2020〕372号)

来源: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16 点击:1207

发布单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6-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卫疾控函〔2020〕372号
实施日期: 2020-06-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

  近日,北京连续新增多例本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北京市在新发地批发市场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为落实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对重点市场的环境、产品及从业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求,评估我省市场新冠病毒污染情况及感染风险,省卫生健康委就此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市场环境污染监测

  (一)采样场所

  各市州至少检测辖区内最主要的海鲜市场1家,带有冻库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1家,大型农贸市场3家,售卖肉类及水产品的大型超市3家。

  (二)采样类型

  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储存冰箱或冷库内表面,污水等多点涂抹样品。

  (三)样品份数

  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各不少于20份,总数不少于40份。

  二、重点食品种类监测

  (一)采样场所

  选择当地大型批发、零售农贸市场类水产品综合市场和超市。

  (二)采样类型

  重点选择进口水产品和冷冻肉类,包括三文鱼等鱼类、冷冻牛羊肉表面涂抹样品,特别对来自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封存产品必须进行采样检测。

  (三)样品份数

  每一种产品不少于5份,总份数不少于30份。

  三、从业人员监测

  采集市场冷冻水产品及肉类经营者、加工操作售卖人员、其他接触冷冻水产品及肉类的人员咽试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应急监测要求

  1.本次监测工作由各县(市、区)卫健局组织疾控中心采样,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配合;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州疾控中心检测。

  2.环境类样本可以商户为单位,每户汇聚为1份样本送检;咽拭子样本以人为单位,每名从业人员为1份样本。

  3.各市州在6月16日前完成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刘栋  0931-4818225

  邮箱:邮箱:48676308@qq.com

  省疾控中心  于德山  0931-4675392

  邮箱:gscdc123@163.com

    附件1:市场环境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附件2:市场环境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采样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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