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来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02 点击:913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6-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实施日期: 2020-05-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0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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