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20-05-28 点击:1493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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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主要途径。《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意见》立足我省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具体举措,对推动我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的框架构建问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的运行包括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和应用等环节。《实意见》通过鼓励设立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等机构,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推动相关制度的出台等举措从机构、人才、机制等方面全面构建风险预警监管体系。

  (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与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问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运行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在服务外贸便利化,促进跨境贸易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见》将风险管理结果与监管工作进行了有机结合,通过对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切实改变检验监管模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品采用差异化监管手段,力争在放得开上有实效,管得住上有提升,服务好上有创新。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拓宽途径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采集,全面掌握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

  (二)布局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结合浙江省重点商品进出口情况,在国家级风险监测点的基础上,规划设立一批省级风险监测点。

  (三)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及能力建设。评估能力建设包括机构、机制、专家人才、技术能力等。鼓励全省各级技术中心的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争取建立国家级评估中心和风险验证实验室。用制度推动地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

  (四)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发布。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的发布渠道,根据风险预警级别做好风险预警的发布及后续的解除等工作。

  (五)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推动落实不合格进口商品实施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实施缺陷商品召回、质量信用惩戒、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公益诉讼和口岸应急处置等措施对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快速处置。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结果运用。推动建立多形式、多维度的风险管理结果输出机制,包括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监管模式改革、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和质量安全追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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