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0-05-15 点击:1913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为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保证了我省水产、肉禽蛋奶等农产品产量的稳定增长。但随着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原来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已经不适应农业发展新需要。尤其是去年以来,稳定生猪生产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很多项目亟待落地。从前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看,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漏洞,需要对现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类别、用地数量、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在设施农用地分类、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重新作出规范,要求各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求了养殖企业、种植大户和基层部门的意见,研究起草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意见建议,4月10日省司法厅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5月6日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2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要求,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用地概念及范围、使用地类要求、用地使用规模、用地备案程序、用地管理职责、不属于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用地监管7个方面提出了15条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概念及具体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对设施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分类。
二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的地类。设施农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三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对生产设施用地使用规模不作限制,由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对辅助设施用地的使用规模予以管控,按照不同设施类型确定用地规模,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单层;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60亩。
四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程序。将原来的用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备案;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严格管理,由乡镇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未经同意不得动工建设。
五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用地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机制。
六是结合“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大棚和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是要求市、县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用地及时纠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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