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5-14 点击:860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产品溯源方式核实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下称婴配乳粉)的产品信息、供货来源和质量安全等真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婴配乳粉经营监管,防范风险问题发生,确保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操作指南(试行)》。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5月20日。联系人饶高,联系电话:028-87321879,邮箱:1448968175@qq.com。
附件:四川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操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操作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下称婴配乳粉)经营监管,通过产品溯源方式核实查验婴配乳粉的产品信息、供货来源和质量安全等真实情况,防止虚假宣传、杜绝假冒伪劣和打击走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婴配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等方式,开展食品经营环节婴配乳粉产品信息、供货来源和质量安全等真实情况的溯源核查工作,适用本指南。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900号)
(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
四、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食品监管工作需要,编制婴配乳粉年度溯源核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溯源核查工作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溯源核查,应当组建核查小组,核查组由 2 名以上(含)监管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托食品检验、评审技术机构及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溯源核查工作。
核查组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溯源核查(抽检监测)任务书(或委托书),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工作纪律等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核查组有权进入婴配乳粉经营相关场所实施溯源核查。经营者应当向核查组开放经营场所并接受监督检查。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应当提供溯源核查工作场地。
五、经营者资质和主体责任
(一)婴配乳粉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二)婴配乳粉经营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食品店、药店和母婴店)应当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配乳粉,要采取醒目方式及时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三)婴配乳粉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并与注册内容相一致。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有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经营进口婴配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婴配乳粉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婴配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五)婴配乳粉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溯源方式、联系供货厂商等,积极配合溯源核查工作。
六、溯源核查程序
婴配乳粉溯源核查一般按照“抽取样品、追根溯源、填制文书、结果确认、核查处置、汇总上报”的程序开展工作。
市场监管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需要,在辖区内婴配乳粉经营场所,指定或者随机选择某个乳粉品牌,抽取一定数量产品开展溯源核查。无论成功与否,均依据核查结果现场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结果记录表》(格式附后),一式两份,交由经营者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经营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七、溯源核查内容
溯源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婴配乳粉的名称、适用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配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供货方纸质或电子信息证明等。
八、溯源核查方式
市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婴配乳粉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追溯体系结构模式,采用下列任一方式溯源。
(一)扫码溯源。使用手机软件“扫一扫”功能,扫描乳粉样品罐体上印制的产品二维码或条形码,根据扫码显示结果,查验乳粉样品标签标识溯源。
(二)电话溯源。拨打乳粉样品标签标识上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根据语音查询结果,查验乳粉样品标签标识溯源。
(三)企业官网溯源。登录乳粉样品生产企业官网,输入乳粉名称、生产批号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查验乳粉样品标签标识溯源。
(四)海关网站溯源。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查验乳粉样品标签标识溯源。
(五)行业追溯体系溯源。登录“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或使用微信“婴配乳粉追溯”小程序,查询国产婴配乳粉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查验乳粉样品标签标识溯源。
(六)特殊食品监管信息辅助溯源。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监管司官网,进入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婴配乳粉产品注册信息辅助溯源。
(七)纸质或电子信息溯源。根据乳粉样品标签标识,查验供货方提供的纸质或其它电子信息溯源。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式溯源。
九、溯源结果
(一)溯源成功。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溯源,信息核查结果与样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一致的,认定为溯源成功。
(二)溯源失败。通过上述溯源方式,均无法获取样品溯源信息、或者无法完成样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比对一致的,认定为溯源失败。
经营者拒绝签名或盖章、拒不提供样品乳粉的供货方纸质或电子信息证明的,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录表中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十、后续处置
婴配乳粉溯源失败,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开展溯源核查工作的省、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或移交属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及时查明失败原因,分析问题所在,提出整改建议。
核查发现婴配乳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潜在风险,或者疑似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其停止经营活动,启动产品下架、召回、稽查执法、移送查办等程序,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记录、归集、分析溯源核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
十一、其他事项
1.除本指南列举事项以外,开展婴配乳粉溯源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动态修订完善。
附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结果记录表
被抽样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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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名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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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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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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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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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进货票据:有( ) 票据名称及单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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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产品包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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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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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保质期(保质期至): 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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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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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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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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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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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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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名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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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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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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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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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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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溯源现场查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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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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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保质期(保质期至): 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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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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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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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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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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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信息: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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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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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功( )
2.失败( ) 失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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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失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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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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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溯源核查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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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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