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来源: 安徽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0-04-22 点击:2272

发布单位:安徽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0-04-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办秘函〔2020〕16号
实施日期: 2020-04-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期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将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列入其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对有关案件线索和正在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主动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依法做好移交工作。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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