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4-22 点击:867
厅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全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营造良好安全环境,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省本级工作实际,编制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经省司法厅核准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围绕“监管执法要精准”,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综合执法、精准执法、阳光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督促企业夯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中的作用。
(一)坚持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精准问责+容错免责”机制,加大落实“失职问责、尽职免责”力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注重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督检查能力。
(二)坚持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申报、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对违法企业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对严重违法的坚决实施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
(三)坚持突出重点。建立全省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在对重点检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一般检查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突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为100%,形成对违法违规震慑高压态势。
(四)坚持协同高效。探索部门横向联合执法和上下级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厅机关处室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送监察总队办理,监察总队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实行分级处罚管辖权制度,省厅和下级应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一般案件由下级应急部门承办,重大、跨区域案件由省厅承办。
(五)坚持信息化执法。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推进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执法工作管理、过程监控、裁量判定、统计分析、数据推送的实时化。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智能化、便携式执法仪器和装备使用力度,大力推进执法信息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的电子操作。
(六)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对市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相对固定人员从事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乡镇(街道)认领省政府已赋权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事项。
二、实施分类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将监督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两类。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监督检查对象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
(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煤矿:所有矿井;
3.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四等头顶库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
4.烟花爆竹:礼花弹、黑火药生产企业;
5.工贸等八大行业:涉爆粉尘作业场所3人及以上同时作业的企业,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涉煤气建材(陶瓷)企业。
(二)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近3年内发生过2起及以上人员死亡事故,或者上年度以来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的经营单位;
(三)上年度以来存在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的经营单位;
(四)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名单的经营单位;
(五)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尚未解除惩戒的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由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实行全覆盖检查;其他为一般监督检查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厅政法处会同各有关业务监管处室和监察总队每年初制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或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三、监督检查范围
(一)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规定,中央驻赣企业一级分公司、子公司和省管企业总部,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应当由省厅实施执法检查的企业,以及省厅认为有必要列入本级监督检查的部分典型企业,列入省厅监督检查范围。列入省厅2020年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225家(具体名单见附表),其中,重点监管检查企业28家,一般监管检查企业197家。监督检查应深入企业作业现场,其中对地下矿山企业下井检查率不得低于检查次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列入省厅年度检查执法计划的企业,下级应急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管职责。
(二)2020年监督检查计划按以下两类方式开展:
1.重点监督检查
对28家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覆盖的重点监督检查,由有关处室负责统筹,联合监察总队实施。各处室根据行业特点,并参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重点监管检查事项清单。提高重点监督检查的频次,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每年至少实行两次“全覆盖”。
2.一般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根据国务院下达的“互联网+监管”监管事项要求,将监督检查分为二类:
(1)专项检查,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的处室牵头实施。重点检查重大风险辨识管控、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主要措施落实等专门事项,检查对象总数为99家企业。
(2)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牵头实施。通过查阅资料图纸,深入作业现场,重点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检查对象总数为98家企业。检查事项为“互联网+监管”中的“日常检查事项”。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制定随机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抽查的企业比例为纳入随机检查名录库企业总数的50%以上;抽查的检查事项比例为“互联网+监管”监管事项数量的50%以上;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三)在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整治、调研、巡查、考核、督查等非执法检查,作为其他工作检查,不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对未列入省厅2020年监督检查计划的中央驻赣一级分公司、子公司和省管企业总部,安排开展其他工作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执法工作日测算
省应急管理厅从事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的业务处室每人每月监督检查定为5个工作日;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每人每月监督检查定为10个工作日;其他处室监督检查时间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1.危化处。共6人,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40日;人均不少于60日。
2.花爆处。共5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0日;人均不少于60日。
3.煤监处。共5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0日;人均不少于60日。
4.非煤矿山处。共5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0日;人均不少于60日。
5.工贸处。共5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0日;人均不少于60日。
6.科信处。共5人,列入计划2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20日;人均不少于60日。
7.监察总队。共28人,扣除机关借用、专业从事财会、从事执法监督、内勤等人员,列入计划10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200日;人均不少于120日。
8.政法处牵头承担重大、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执法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监督检查,不作具体任务安排。
9.预案局、规财处、调查统计处、宣教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济政策、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不作具体任务安排。其他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监督检查,不作具体任务安排。
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今年2—4月主要通过电话调度、隐患排查系统监控等线上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相关工作时间可折抵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日;如后续仍受疫情影响,可酌情适当减少现场执法工作日。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工作日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分解落实计划。计划执行的各有关处室和监察总队(简称计划执行单位,下同)应当结合安全生产重点时段、重要敏感时期和季节特点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等实际,对年度计划进行分解、细化,制定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抄送厅政法处备案。
(二)规范执法程序。每次监督检查前,计划执行单位都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内容和检查人员组成。所有监督检查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要求,严格现场检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及时录入监管执法系统,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认真落实《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督促落实。计划执行单位要建立对检查发现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跟踪督促落实制定,跟踪督促隐患按期整改销号;要建立定期统计分析总结制度,对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下达执法文书、实施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分析。请计划执行单位于季后5日内将每季度的统计和总结分析情况书面报送厅政法处汇总。厅政法处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季度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每年组织开展1-2次执法档案检查评比,年终对监督检查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四)切实服务企业复产复工。对疫情期间,因客观原因,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按要求改正的,不予以行政处罚。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推行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开展点对点网上会诊、上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有关信息;对符合联合惩戒条件的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水平。充分利用好各类媒体,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通过参加应急管理网络培训、示范执法、执法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全省安全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树牢依法行政意识,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省厅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名录库
3.省厅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名录库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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