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4-16 点击:1030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458号)部署,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及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养殖场报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资质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自愿申报。
1.在国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场。
2.具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
3.从事蛋鸡、肉鸡、肉鸭、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兔、奶山羊等商品代养殖。
4.产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万只以上;肉鸭出栏5万只以上;生猪年出栏5万头以上;成母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奶山羊存栏1000只以上。
5.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依法取得环评手续,并落实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防疫管理
1.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
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3.具有解剖室、诊断室、化验室等兽医功能室。
(三)粪污处理
1.采用适宜清粪工艺和经济高效的处理方式,配套农田面积符合土地承载力要求。
2.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建立处理台账,且记录真实、完整。
(四)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有制度执行的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均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二、报名程序
(一)请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养殖场申报。
(二)养殖场自愿申报,提交纸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将电子版文件(报名表和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证书、证件等扫描文件)报至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报名条件和评价标准,对报名的养殖场进行初审,在养殖场报名表及相关纸质资料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报名汇总表》(附件2),汇集所有申报材料后统一报送我厅。
(四)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推荐的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列入我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
(五)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可择优推荐辖区内第二批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或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养殖场参加第三批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
三、材料清单
(一)养殖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基本信息(表一)、报名信息(表二)一式两份。
(二)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请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参加试点报名和推荐工作。参加第三批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养殖场申报材料于4月20日前报送我厅。参加第三批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于4月30日前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报名汇总表》及被推荐的养殖场申报资料报送我厅。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官艳丽
电 话:028-85593957
地 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四号
附件: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表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报名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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