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0-04-15 点击:1139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现就做好排污限期整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限期整改类型。对存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不能达标排放”“手续不全”及“其他”等情形的,各级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一律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具体整改期限由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二、规范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工作。“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由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针对存在问题的情况在“改正规定”部分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含整改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同时上传整改承诺(见附件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严格审核排污单位整改承诺及整改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改,审核通过后由平台自动生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名单推送同级执法部门。
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按照载明的整改措施及时间要求,按期完成相关整改内容。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整改报告(手续完善情况、达标排放情况、排放口规范化整改情况、在线监测安装情况等。模板详见附件2),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将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整改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未能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违法排污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罚。
五、各市县要抓紧催促相关排污单位申报申请,并加强审查审核,确保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的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任务。同时加快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
附件:1.整改承诺(样本)
2.整改报告(样本)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整改承诺(样本)
整 改 承 诺(样 本)
XX生态环境厅(局):
我单位已了解《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计划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改工作,在整改期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整改完成后,将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
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整改报告(模板)
整 改 报 告(样 本)
XX生态环境厅(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载明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计划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进行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现已完成整改,将相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整改问题1:
整改完成情况:
整改问题2:
整改完成情况:
……
附件:1.手续完善情况佐证材料
2.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自行监测数据等佐证材料
3.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佐证材料
4.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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