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辽应急危化〔2020〕5号)

来源: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3-30 点击:2112

发布单位: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0-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应急危化〔2020〕5号
实施日期: 2020-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沈抚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2019年,应急管理部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各地、各有关企业认真开展宣贯培训,并依据《导则》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为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省厅组织的督查、检查及事故督导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运用《导则》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深入,参与面窄,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为进一步推动《导则》的贯彻执行,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导则》的指导性作用

  《导则》借鉴国际化工行业通用的、行之有效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方法,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实际,将先进管理理念和实施要求有机融合,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导则》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为主线,细分为安全领导能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设计管理、试生产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作业许可管理、变更管理等14部分内容,结合事故教训,对于6种严重情形提出了刚性要求,同时对排查方式、频次、治理、上报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导则》对准确识别、科学管控风险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具有科学的、系统的指导作用,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导则》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把《导则》贯彻执行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导则》的教育培训,组织专家宣讲团,对《导则》进行逐条深入解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讲解重要意义和关键内容。针对安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与消防等各专业具体内容,要开展分门别类的专题讲座,指导企业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有关要求。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决策层要带头学习,组织研究,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要全员参与,对照《导则》各项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针对性的学习研讨。要注重实效,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研究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知识竞赛、微信答题、有奖问答等方式,把学习教育与网络新媒体有机结合,把学习教育与日常应用有机结合,提高学习参与度,激发员工参与热情,实现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

  三、构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各地要指导企业针对《导则》各项内容,组织涉及的安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设计与总图、应急与消防等各部门、各专业人员,逐条逐项认真研究、消化吸收。企业应结合实际,按照《导则》规定的14个方面排查内容,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关要求转化为自身的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要参照《导则》中各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岗位风险隐患排查表、职能部门风险隐患排查表,要明确排查的责任人、形式、周期和频次,进一步提高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

  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照《导则》及转化后的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隐患排查表,按照全员参与,全方位、全天候排查,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深入开展一次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到不遗漏每一个环节。要突出重点,瞄准企业生产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难点,如特殊作业、异常工况处置、重点管控危险化学品等,推动管控大风险、消除大隐患。企业要形成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制定实施整改计划,确保风险可控、隐患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的规律性问题,要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请各企业将自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各市应急管理部门。

  五、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专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导则》情况,包括开展教育培训、制定完善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真正做到风险自辨自评自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要倒逼企业自查自改,对不主动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进行通报、约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各地组织要严格执法,将《导则》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本地区《导则》贯彻执行情况,并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5月30日前汇总本地区报送省厅危化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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